文章來源: 迷茫56789 於 2004-04-08 21:43:50
我與先生去年年底在國內離婚,後來由於離婚時提供的證件不對,導致離婚無效。前不久我才發現他當初離婚的真正理由是去年年初在美國出差時認識了個華人女孩(美國公民),他想和她結婚來取得綠卡。目前他也通過這個女孩的幫助,找到了一份滿意的工作。但是在他申請來美的所有簽證,包括以前的B1,現在的H1,以及在美的稅表,社安號,全部都填的SINGLE。
他現在要和我繼續離婚。我不知道他這樣填SINGLE在美國算不算上是CHEATING?性質很嚴重還是一般?他說不敢在美國離婚,所以想和我在國內辦。我不在美國,還在讀書。我不知道應該怎麽辦,我也想快點和他結束這樣噩夢般的關係。法官會怎麽判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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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居士認為,通常在美國離婚比國內容易得多,尤其是另一方不在美國的,理由就更充分。
你丈夫在以前的B1,現在的H1,以及在美的稅表,社安號,全部都填的SINGLE,嚴格說這是對美國政府部門的欺騙,一旦查出來,麻煩是災難性的。由於“他說不敢在美國離婚”,還有一種可能,他會在美國已結婚,所以不得不必須選擇在中國離婚,如果是這樣就構成重婚。
一般重婚、欺騙等都是“告訴”才處理的,比如某行政部門查出了,那麽就會處理,其後果是災難性的。
至於在國內的離婚,關鍵是你的態度,離是一定判離的,如果你的態度不堅決,那麽就不會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