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LG以前在國內時雖然是攜帶者,但是,肝功正常。所以,在第一次簽證申請時我們沒有說明“a 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當時看到這個條款時隻想到HIV什麽的,覺得乙肝攜帶還不至於影響公共健康。所以,乙肝究竟是不是傳染病,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我們在申請簽證時真是沒有故意隱藏的意圖,不知者,不為罪?
9月份,我們在一家餐廳吃完飯覺得不太舒服,後來才生病了。不過,吃了一個月的藥就完全恢複正常了。現在就是怎麽和衛生部說明的問題,最好能避免和簽證申請發生矛盾,以免矛盾。
多謝大家的回答!還有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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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多謝大家的回答!還有一個問題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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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006 postreply
1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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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貓的幫助
-zyw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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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006 postreply
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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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留意上麵的回帖,您應該知道這真的不是什麼嚴重的事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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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006 postreply
16: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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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ZYWCC
-ppp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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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2006 postreply
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