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大家的回答!還有一個問題

來源: 2006-12-15 15:22:15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因為LG以前在國內時雖然是攜帶者,但是,肝功正常。所以,在第一次簽證申請時我們沒有說明“a 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當時看到這個條款時隻想到HIV什麽的,覺得乙肝攜帶還不至於影響公共健康。所以,乙肝究竟是不是傳染病,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我們在申請簽證時真是沒有故意隱藏的意圖,不知者,不為罪?

9月份,我們在一家餐廳吃完飯覺得不太舒服,後來才生病了。不過,吃了一個月的藥就完全恢複正常了。現在就是怎麽和衛生部說明的問題,最好能避免和簽證申請發生矛盾,以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