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自己沒有先行賠付的責任,而且這事和我的單位沒有任何關係。
我已經把那個朋友(他是美國長大的華人,現住加州另一城市)的住址電話等信息告訴了男主人,因為我認為應該他們之間進行交涉。但由於那個朋友不住本地,男主人覺得找我要錢最直接。所以,不肯放過我。
糟糕的是我的那個朋友由於種種原因,想逃避責任,不接也不回複我的電話。
請教各位,我是過錯方嗎?我是應該支付那400美元,以息事寧人,免於被起訴?還是不予理睬,由他告去,因為他告錯了人,最終敗訴的將會是他?我會勝訴嗎?我12月中將回國,回去後還會有麻煩嗎?在美國被起訴會影響到我將來再來美國嗎?
請各位大俠幫忙出個主意,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