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您是對的,基於國際法的慣例,賓州的法院對中國公民並無法律管轄權,但是對於在賓州境內居民的婚姻是否仍然有效,具有管轄權,也就是說,中國的法院在技術上可以不承認這個判決 (當然基於中美之間外交關係的基本架構,對於美方法院的裁定,隻要經過一定的法律認證程序,中國政府會與以承認這項判決的存在性,但是美方法院對當事人的實際管轄權確沒有任何實際的力量,(如對子女的監護權的分配,如果子女仍然是中國公民,且現居住在中國國境之內,則美方法院的命令在中國是無效的,當然如果子女入境美國,則該判決自然生效)
本案中的關鍵是,對方的前夫是否給予對方一個申訴的機會,基本上如果對方的前夫或是他的律師確實將所須要的文件交到對方的手上,但是如果對方沒有簽字同意,則賓州法院對於單方訴求離婚的判決在技術上就有可能不存在,也就是說雙方不能自行宣佈離婚成立,但是如果對方律師已對方並未實際履行婚姻義務為由,(在本案中對方與其前夫確實分別居住在兩個不同的國家,且無法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履行同居人的義務)家事法庭的法官可以依此一事實經過適當的聽證程序再宣佈該婚姻關係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當然重要的是對方在整個程序進行的時候,如果能出庭來應訊,同時隻要對方堅持不離婚,則前麵所提的情況就有可能不存在,但是很顯然對方不知因為什麼原因沒有能即時回應這個離婚的請求,造成法官因此做出單方缺席的判決,所以讓其前夫詭計得逞。這是整個案件中最令人難過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