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老板開始不在,回來看到另一個店員臉上的傷,而且黑人臨走還摔了店裏的一些東西。所以就報警,警察詢問的時候那個實際打架的店員一口咬定自己被打沒動手,所以沒有收傳票。而我lp英語不好,不懂分辯,承認了曾經吐了那個黑人,然後就吃了傳票(summons & complaint),要求按時出庭(PTA)。指控罪名就是breach of the peace, 屬於B類的misdemeanor。同時那幾個女人也被指控該罪名並要求一起出庭。
我們對美國法律係統一點都不了解,不知道這種事情需要不需要請律師,而且明顯是幾個黑人到店裏搗亂,為這個留個記錄實在委屈。還有B類misdemeanor會影響以後的簽證和綠卡申請嗎?多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