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收到一封信,說由於大家的辛勤工作,去年財政結餘XXmillion,所以每個employee, 包括part time,都會受到$XXX的reward。高興了一上午之後,同組的老博士後說從2003年開始,博士後已經被排除在外了。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既然說感謝大家的辛勤工作,難道博士後沒辛勤工作,還是說2003年之後博士後停止辛勤工作,開始變成寄生蟲了?後來我給所有博士後發了封信,請大家討論,當然大家都認為該發。今天收到中心vice president的回複,說因為博士後是在為以後的學術生涯做準備,是trainee,所以不給。
我想問兩個問題:
1. 根據美國法律,博士後算不算雇員?
2. 如果算,在發各種benefit是將特定類別的雇員排除在外是否合法?
此外,請曾經做過活著正在做博士後的朋友談一下自己的經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