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婚姻法專家, 樓上的帖子也隻是希望能給痛苦的當事人一點點自己對加拿大婚姻法的理解, 盡自己的微力。
好, 下麵根據我對加國法律的理解與兄探討。
一。 如前所述, 分居可以是事實分居或者法定分居, 既不已離婚為必然後果, 也不是離婚的前提。 換句話說, 分居可以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狀況, 法院不會對分居雙方說 : 你們分居太久了, 必須離婚。 同時,申請離婚不一定要先經過分居過程。 比如一方可以因為配偶拋棄家庭申請離婚 ; 配偶雙方也可以自願離婚。 的確, 很難想象夫妻二人昨天還住在一起, 幾天就申請離婚, 但是法律不糾。 法定分居有沒有期限 ? 邏輯上講是沒有的, 如果有的話就是說法官算定或者規定雙方在期限到達的瞬間和解。 就是說, 雙方以後和解了, 還要申請解除法定分居。
二 。 對於仁兄提出的 : 如果婚姻關係的一方有嚴重的過錯但又不同意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另一方提出離婚,首先要向法院請求裁定“分居”? 回答應該是否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法定的離婚程序。
三,“事實分居”中的“分居協議”內容完全由雙方自己決定, 因為法院並不介入。 如果兩人後來又希望離婚, 這份協議可以作為離婚的實體內容的參考, 但是法官不受當事人約定的約束。
仁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