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單位內部Office of Equal Opportunity的調查職能

大家好!

職場霸淩看來是一個” popular“ 的話題。 我借貴壇請教曾經做過平權調查員或者在 平權辦公室工作過的同胞們一個問題: 如果一個supervior 在被調查後, 她(他)的” 罪名“ 成立, single out 下級員工 based on 下級員工的race 或者national origion,給下級員工造成了情感傷害( emotional distress)。 

1)那麽這個” 肇事者“ ( 實施職場霸淩的人) 可能麵臨的” 處罰“ 的結果可能是什麽?  我意識到搞這類調查的多是律師。 我還意識到個平權調查( Equity  Investigation)跟HR 的調查是不同的兩個調查體係。

2) 受害者會得到何種 “ grievance" 的” 補償“, 比如受害者( 受害者對金錢賠償沒有興趣)可以要求在單位內部調動崗位嗎? 

3) 我想這個調查的 範圍應該不僅僅局限於受害者跟肇事者兩人本人, 還會涉及到單位內部的其他員工(因為調查員 收集證據的需要)。 請問我的這個assumption對嗎?  

請懂法的網友或者做過此類調查員的網友給我科普一下。 謝謝大家!

樓上的兩位網友有”職場被霸淩“ 的經曆。  如果你倆的單位是大型的公共教育衛生係統或者政府公職部門, 你們的單位應該有類似這樣的辦公室 ( 請見鏈接) , 你們可以去類似這樣的辦公室report 自己被歧視( 在收集到確鑿的證據後), 跟調查員預約談話, 看看有沒有可能啟動對” 肇事者“ 的 調查。  

https://www.eoc.iastate.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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