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自從50年代開始,法院從第七和第十四修正案裏麵的“life,liberty and property”的權利不受侵犯的字麵下,認定聯邦憲法保護這些權利不受州政府幹預,比如不允許黑白人結婚,不允許同性戀結婚等等。
但是管理這些權利的,還是州政府, 隻是州政府的管理不能到幹涉不允許的地步。比如州政府可以要求所有小孩上學,但是不能禁止home school,因為憲法保護家長如何教育小孩的權利, it's part of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現在最高法院認定的,就是墮胎不是憲法保護的liberty的一部分,各州可以隨便各自決定如何包括禁止。那麽同樣道理,gay marriage,避孕產品,甚至小孩的教育 最高法院也可以認為不是憲法保護的lib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