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是

(A) 加州法律似乎沒有如您所說的標準"賣房合同",您的問題是您的agent 為了要爭取完成這比交易,給了對方這個方便用來爭取取得對方接受你們的出價,所以真正失職的是你們的agent,這是重點。(你們真正要找麻煩,可以逼你們的agent)

(B) 如果真正要鬧,你應該諮詢當地的律師,考慮提出訴訟的可能,理由是 damages for breach of 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https://www.justia.com/trials-litigation/docs/caci/300/325/

然而,最終你們能夠得到的恐怕隻是 NOTHING (當然對方如果拿得出證明,證明確實沒有拿到貸款,那麼對方反而可以要求你賠償他們不能及時再上市所受到的損失,所以真正的問題是,你們有多少的把握是對方在玩花樣),特別是真正要銀行拒絕貸款,並不是很困難的事

(C) 你們的問題是,對方當然咽不下要損失 10% 的這口氣,所以你要不是就是拖,最終對方一定還是要closing,隻是時間的問題而以,如果你們是要買入賣出賺差價,那麼你們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加錢,一個方式是 offer 對方如果現在就close,那麼你們給予對方extra 20K,如果 30 天之後,那麼就是10 K,總之雙方都有好處的情況下,看看你們是否可以達成協議完成這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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