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買了保險,你把保險給他,剩下的你都不用管。很多人就是省幾毛錢,最後有了麻煩來找人幫忙,有時候我覺得你這種人真是不值得幫。
2。 理論上給你分析一下。
在法律上如果你有責任,你的行為必須是受害者受害的直接原因 (proximate cause)。這個原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but for and foreseeable。
but-for cause是指,but for your action (如果沒有你的行為),受害者是否會受害。也就是說你的行為必須是在導致受害一連串事件之中的一個(chain of events)。如果你沒有把鑰匙給A,那麽B的東西會不會被偷?其實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因為B的東西是怎麽偷的都不知道,誰知道是不是沒有A,B的東西會不會偷。但是起碼B可以這麽賴一下。
我們暫且說你的行為滿足but-for cause,那麽第二個條件,是foreseeable。很多事情都是but-for cause,咖啡店把你的咖啡弄錯了導致你上班晚了結果你闖紅燈撞了別人,被撞的人可以告咖啡店嗎?這一般認為是不可預見的。但是,一個酒吧在一個人大醉的情況下還賣酒給他,結果他出門酒駕傷人,很多案例裏麵受害者都可以告贏酒吧(當然要看具體細節,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酒吧責任)。
你這個案件,難點在於foreseeability上麵,就是說你把鑰匙給A,會不會foreseeB的東西會丟。我不具體分析了,但是我的結論是你擔當責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不會輸官司不代表沒有麻煩,你還要花費時間和我們的精力。說回來,買了保險最好。
所以,還是要批評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