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感受是:
我隻是租給A 其中一房間。是room share. 作為房東,我有權讓其他人進入公寓的共用部分,除了A的房間外。給鑰匙給新租客應該是沒有過失的。
A有房間鑰匙保護自己的財產,而不用。A有過失。
A告訴說是周五早上與周六晚上之間被偷。周五,六是28,29號。在進入之前就可能被偷了。在近2天的時間裏搶被偷都沒有發現。有些奇怪。
謝謝 檸檬椰子汁。接受批評。想與您討論一下。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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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說說
-檸檬椰子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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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019 postreply
12: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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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檸檬椰子汁。心裏有數了。
-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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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019 postreply
14: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