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順序是這樣:
9月1號: 3房2浴公寓。一個房間租給了附近工作的男士A已經數月。自己住主臥。因為鄰居一家B想換租大一些的我的單元租住, 我9月1號與B簽訂租約從10/1/2019開始租我的公寓給B。我當日通知A月底搬走。A是月租客。
9月17號 我的東西全部搬出,因為早先已經訂好要外出旅行。 征得A同意,我提前把大門鑰匙給了B, 以便B 10/1/2019 準時搬入。
9月18號, 我開始旅行。
9月29號, B開始搬入東西放在客廳。
9月30號, A叫來警察,說他的高級耳機和手搶在他的房間丟失了。是因為鄰居沒有鎖側門。(側門離B的大門10米距離,他們用側門就近搬東西)
10月1號,我旅行回來。沒有人告知丟東西的事。
10月3號, 剛才與A見麵,我退還A押金。A歸還鑰匙。A向我要房屋保險信息,說他丟了東西。我告訴他我沒有買公寓保險。他說在等警察報告,再與我談陪賠賞,因為我給了鑰匙給B。 我問他有自己房間鑰匙為什麽不用,他說他從來沒有用過。 我問他搶應該放在隱藏的地方,應該不易找到。 他說,他因為要搬家所以放在外麵。
問過B,他們說警察已經詢問過他們。
這件事疑點很多。 我完全不知道作為房東,我有什麽樣的責任。有些不知所措。希望得到大家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