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加國BC,前幾天去Bellingham,WA買點東西。回來的路上在I5高速上限速70MPH的路段左線passing lane(共2線)正開得歡快(周圍車不多,老婆也沒跟車,就開快了一點),突然看到後麵有閃燈警車(沒聽到聲音)追上。馬上稍微加速變更至右邊車道,然後到路肩停下。警車也在我前麵停下。
警察表情溫和地要求我出示駕照及汽車Registration,我擠著堅硬的微笑交給了他。他用教訓的口吻說:“Did you know you failed to yield to my working vehicle on the roadside? It could cost you $560. And you almost caused a crash while you changed your lane just now and it could be more than $1000 penalty. I recorded your speed of 84 and 86 respectively while I was behind you." 我想,那麽多罪狀,我也不能一一申辯,或試圖求情(你就算求情說自己紀錄清白,人家隻罰一樣也是手下留情),隻是說,“I was a bit nervous to get out of your way."(可能這句不該說).
他要求我把車在安全的情況下停到他前麵去。然後他就開始打單。拿著單到我麵前,他又說了一堆什麽500 、1000的可能,現在隻罰我over 20mph in 70mph zone($190),然後把罰單給我,告訴我單上有3個選項。我既覺得他手下留情了,又覺得罰我90mph,將我為了讓路給他而加速變線,好意讓路的行為拿來懲罰了。(題外話,前幾年在加國試過唯一一次被皇家騎警從後截停,很煩躁地說你知不知道這是校區限速30公裏,你超速了。我小聲說我正打算減速。結果他放了我。)
回到家先研究罰單,因為是我第一張moving ticket, 我也想借此機會去法庭體驗一下,反正後果不嚴重,我有空經常開車去美國且隻有35miles遠。罰單列出3種選擇:1.認罪交罰款$190,有3年記錄於WA,但該州無罰點製;2.mitigation hearing, 減輕罰款但認罪;3.contested hearing,抗辯聽證會,法庭收到寄回的選了3的罰單後,會定下出庭日期。選擇了3.抗辯寄回去Whatcom Distric Court, 用Express Post折合美金$20. 另,發現還有defer推遲的選項,見到法官再說。
研究發現,除開案情,每個有時間的被告都應該先用盡法律規定的程序正當性。針對華盛頓州的交通法律,全稱Infraction Rules For Course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IRLJ), 有幾點應該核查,如果起訴方違反其中一點, 你的案子很可能會被dismissed.
IRLJ 2.1 罰單是否填寫正確,包括是否正確引用罰則。
IRLJ 2.2(d) 罰單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在法庭備案,否則不成立。
IRLJ 2.6 (a) 抗辯聽證會必須在法庭發出Notice of Hearing的14 天或以後才能開始,必須在罰單開出之日或Default Judgment 確定之日起不遲於120日內開始.
IRLJ 3.1(a) Subpoena傳召開罰單的警察及其他證人,如其沒有合理理由而缺席,案件dismissed. 也可能警察有合理理由缺席,推遲聽證到下次。
IRLJ 3.1(b) Discovery,不遲於聽證會開始前14天發信給DA檢方要求提供:執法警察宣誓案情說明,包含證據的錄像或網站,其他執法警察提及的證人資料。無合理解釋情形下,檢方須在不遲於聽證會開始前7天內提供。此要求的信件應該也給法庭一份備案,應該用掛號一類的郵寄方式寄出。看到Reddit上有人說現在的地檢不提供Discovery,不知真假。
IRLJ 6.6 Speed Measuring Devic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Certification. 即警方必須在向法庭提供測速儀得到認證人員正確和適時的保養和維護,及工作正常。
如果程序上無懈可擊,警察也出庭,可以嚐試要求defer推遲一年,估計得上安全駕駛學校,還是可以保住不上記錄。如果上庭,據說應該穿得隆重得體,可以加分。
之所以寫那麽長,是想為有需要的人一點更具體的參考。翻看以前2004年以來的帖子,有感於網上很多熱心人,尤其像版主單身老貓,無私助人,我也想出一點可能有用可能無用的力。也請熱心人不吝指教。
如果我罰單後續有更新,會再發帖,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