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也是超速20邁 (65限速,我開了85)。不過我的情形是晚上,天很黑,周圍無車,前麵有一輛車,車尾的燈非常亮且刺眼。我於是加速超車,打算超車後換邊開大燈,因為前方再無車,看不見路。然後,警察攔住,才發現超的是警車。領導讓我乖乖交罰款,我不甘心,決定上庭。
我上網做了研究,發現在法庭上的爭辯的理由有:路況危險;身體有緊急需要去洗手間;自己車上有video證明警察不對;警察不出現(各州規則不一樣)。於是我自己寫了一信帶上庭,一是說明我當時路況危險,我超車理由是避免危險,二是說明我記錄很好,無意犯規。然後,我被dismiss。錢隻省了30刀,少了記錄or 駕校的費用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