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打擊你一下,如果前因後果確實如你描述那樣,你老公的官司很難打贏。
1. 醫療官司有三大要素:一是病人受到損傷,二是醫生的診療行為偏離常規,三是病人受到的損傷是醫生的偏離常規的行為的直接後果。
但目前你能證明的隻有:你老公確實受到損傷。另外兩點都無法證明。
2. 醫生的行為是否偏離常規。
你現在想要證明的是:醫生在明知你老公具有sulfa過敏史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含有sulfa成分的糖尿病藥物。
但是現有的醫學證據是:一般意義上的sulfa過敏是指對sulfa/磺胺類抗生素過敏。雖然磺(酰)脲類糖尿病藥物(英文是sulfonylurea)化學結構上存在sulfa基團,理論上有可能與磺胺類抗生素產生交叉過敏反應,但在實際的臨床實踐中,這種交叉反應非常罕見,所以常規治療上,並不需要因為有sulfa過敏史,而避免使用磺脲類糖尿病藥物。
因此,僅因你老公的既往sulfa過敏史,沒法得出醫生的行為偏離常規的結論。
另外,大多數I型過敏反應的發病時間都很短,用藥25天後才出現反應,確實比較不尋常。
3. 如果你確實想打這個官司,有一個可能的辦法,但我不知道贏麵到底有多大,老實說我猜贏麵並不大。
如果你老公對sulfa的反應是那種危及生命的(如過敏性休克),而且病曆裏有明確記載和說明,那麽你可以試圖說:在這種危及生命的情況下,醫生對使用相關藥物需要格外慎重考慮。但我不知道這種辯論的力度究竟有多大。
4. 既然第二點都基本上很難證明,第三點就更沒法證明了。
因此,不好意思地給你潑點冷水,這個官司贏麵很小很小。
非常同情你老公的不幸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