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對方律師以去年欠債的官司,作為dismiss今年敲鼓案子的理由呢?

你老是把兩個案子放在一起,我就特別犯糊塗 --- 去年/今年的客戶不是一個人,他們犯的錯誤不是一種,法庭應該也沒有最多能打幾個官司的限製,到底是什麽原因對方律師要把它們扯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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