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對方律師以去年欠債的官司,作為dismiss今年敲鼓案子的理由呢?

來源: 2018-05-09 20:37:4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你老是把兩個案子放在一起,我就特別犯糊塗 --- 去年/今年的客戶不是一個人,他們犯的錯誤不是一種,法庭應該也沒有最多能打幾個官司的限製,到底是什麽原因對方律師要把它們扯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