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分享一個關於交通違規我個人出庭的案例,希望有借鑒作用:
一月上旬一個周日傍晚,我開車回家,經過一個公園,我想開車進去看一下,發現進入公園的鐵欄杆門鎖上了。當我在鐵欄杆門前正想倒車出來時,發現後麵有一輛警車堵住了我。警察隨後給我一張罰單,ordinance code 是 ART5SEC4(violation描述字跡潦草,看不清)。幾天後我電話市法院,被告知如果認罪,交罰款約50刀;如果不認罪,需要出庭。
2月初我出庭,我問Prosecutor ART5SEC4具體指的是什麽,他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隻說他會跟法官講,給我一個good deal。開庭後法官要我認罪,我問法官good deal是什麽,他說是130來刀的罰款,外加30多刀的法庭費。我當時表示不認罪,因此被安排下一次開庭Trial。
其間我谘詢了兩位律師朋友,其中一位勸我認罪(他認為太小的事兒),另外一位支持我出庭,並給了我一些建議。我用不同的方法Google查了一下ART5SEC4,終於發現它指的是Parked at Sunset。聯想到警察濫開罰單創收,有的甚至是因第一代移民英文不太好被濫開罰單,我決定自己出庭辯訴。
我先給市長寫了一封簡信並呈交到市長辦公室,說明此事雖小,但對明顯沒有違規居民開罰單,有失公允。如果我沒錯,法院仍然判我有罪,我將繼續上訴,並在新聞媒體上將之公布於眾。
今天開庭,當事警察到場,我陳述後,法官dismissed the charge。
一點體會:對警察,Prosecutor,法官應有禮有節;做好自己的功課,出庭陳述應簡明扼要,如果法庭上沒有聽清楚,請對方再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