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朋友六十多歲了,去超市順手拿走了一個小東西,大概也就最多價值十幾塊吧,被發現,超市叫來了警察。她沒有帶證件,也不會說英語,警察讓她按了兩個食指指紋就讓她走了,而且並沒有扣下她拿的東西,不知道這是為什麽?
最麻煩的是,她的簽證已經過期,就很擔心警察局會不會根據她兩個食指的指紋去和移民局核對指紋然後查找她的信息?這樣她就會被發現逾期居留,就要被遣送回去了...
現在我問題是:1:一般來說警察局會不會為了這個小案件去和移民局核對指紋?(她長得並不像經常犯事兒的那種人,沒有被帶去警局,沒有照大頭照,指紋也沒有錄十個手指的,隻是錄的雙手食指)2:需不需要再去一趟超市,跟超市求情,把東西送回去,哪怕交罰款,請他們dismiss這個案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