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好。
我曾是德州A市的雇員。多年前辭職時去了一趟市政府退休部門,打聽我的退休時間和年金。我得到了一份 Estimated Retirement Benefits,上麵說我退休時間是 01/31/2017,年金若幹 -- 當然年金數額固定了。
這個月朋友告訴我,我早就能拿到退休了。我這才上市府退休網,才發現在4年9個月前我就夠格了。
我立刻聯係了市府退休部。市府退休部給我辦了退休[注],但拒絕補償我59個 payments 的損失。理由是雇員、前雇員自己決定退休時間,而我沒在4年多前申請退休。
請問:
1. 多年前的 Estimated Retirement Benefits 算不算 Misconduct, or Willful Misconduct ?
2. 多年前市府退休部沒 show 我其它退休 eligibility rules 算不算 Delibrate Default?
3. 我沒有提早上網查詢我的退休時間,能否歸咎於市府退休部多年前提供的 Estimated Retirement Benefits?
謝謝!
[注] 市府退休部開始仍然不認我夠格了。後來我舉出其它規則,市府退休部才認了。當然這點沒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