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覺得這是冤案:很多細節前後矛盾,比如她說孩子是分房睡不可能看到男女房事,後麵又說倆孩子在他們的小床下麵玩(張師傅進的就是主臥);前麵說孩子在發生時掙紮拒絕,但馬上下來吃飯,沒有任何反常,但看見張師傅就不吃飯了,悄悄和爸爸說了(這樣變化情緒,不太可信);尤其當媽的第一時間問問題,並不是讓孩子自己描述,而是以yes or no的問答式。
當年michaels jackson的案子,迫不得已庭下‘和解’,賠了一大筆錢,但最後是怎麽回事,現在都清楚。一對一的案子判決,估計不過是靠當事人的陳述和陪審團成員的自我經曆和理解,沒法自圓其說的可能性不是沒有。我小時候因為淘氣多,就被冤枉過,有嘴說不清,跳到黃河也洗不幹淨的感覺我很清楚。現在陪審團的理由就是小孩不可能編出這麽具體形象的故事,我同意故意撒謊陷害肯定不可能,但小孩的想象力陪審團很清楚嗎?
這個媽媽敘述的過程是:張師傅脫了褲子,讓小孩從床下出來,再把孩子的褲子脫了,強迫女孩撫摸自己,他用手去扣小孩的私處。一個townhouse,員工,孩子父母全在樓下,隨時可能上去搬東西,張師傅沒有鎖門,我實在想象不出正常人可能這樣做。
但這媽媽的情緒也不是裝出來的,孩子說的是實話也好,說的是假話也好,做父母的肯定是相信自己的孩子,而且肯定痛苦。這案子我不跟了,太難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