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在家壇發了個帖子,奈何人氣不旺,現求助法壇。
賣家不能按時騰房交房,買家可以要求取消購房合同嗎?
我在加拿大,買了個single house一百萬。按合同五月31號過戶,六月1號交鑰匙。買的時候房子裏有租客。和賣家有書麵約定到時候租客必須走人,交接給我空房。
現在賣家說租客五月底走不了,和我協商能否延後交房一個月,即他想五月底過戶拿尾款,六月底交房給我。我不想答應,因為現在我懷疑租客是老賴,趕不走。而房子過戶以後租客就算我的了,到時候我得趕他,保險啥的都不好買,萬一租客出啥事了算我的。
現在賣家的意思就是反正這情況你知道了,他五月底走不了,六月底maybe能走。你看怎麽辦吧。(估計六月底是他發notice和驅逐令需要的時間)
我這幾天一直和賣家經紀溝通,但是發現賣方態度很強硬,今天竟然和我說叫我取消合同,別買了。
現在情況是我想要這個房子,但是我不想接手疑似老賴租客。
我想請問大家,我可以過戶當天早上去做一個walk through, 如果發現租客還在,那麽我可以要求過戶律師將錢放在一個信托賬戶。等到房子空出來,我再讓律師把 房款-律師費-不按時交房造成我的損失(貸款利息,租房租金等) 打給賣家,這麽操作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