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發明必須是新的。“發明專利”中的發明二字是有法律意義的。專利就是對發明人最先發現的相關權利的保護。如果發明人沒有尋求發明專利保護,而他人以某種方式(專利局審查時可以檢索到)了解到有關技術也申請不到“發明專利”。假設這種方式專利局審查時檢索不到,有可能取得“發明專利”。所以,這個“方式”很重要,道德的不道德的都有可能。所以,技術保密最重要。日常所說“發明”不具備法律意義。例如:搞個新的東西,然後發了學術論文,是發明,但那就公開了,放棄了新穎性和創造性,無法申請專利;周圍人都認為是個發明,但專利相關法律層麵是不作為發明保護的。
最後幾句的理解正確與否有待朋友們討論。
“實用新型”也要求新。但對新的標準寬鬆。兩個技術相同與否有時很難明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