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係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係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看完上列幾點事由,有看到哪一點是「分居達多久即可訴請離婚」嗎?隻是一般若碰到夫妻一方拋妻(夫)棄子這種狀況,本人會建議兩種方法:(一)先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待獲得勝訴判決後,另一方仍不回來履行同居義務;此時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訴請判決離婚,通常這種方法離婚成功機率很大。(二)直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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