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哪裏有八卦?俺的疑問就是針對樓主的問題。

一個沒有成功離婚的丈夫,無論原妻子如何,法律上都還是妻子,就享受妻子所應有的權利。

看樓主的意思也是不滿這婆婆的繼承。但什麽原因當初沒離成婚(按老貓引用的台灣法律是可以離婚的),當然是樓主公公自己的事。網友就事論事討論一下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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