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出生,一方美國綠卡,一方香港永久居民怎麽離婚?
各位達人:我表姐夫妻二人(國內結婚)於80年代末期出國留學,雙方均是六四綠卡。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入籍。後來男方去香港高校工作(似乎工資高許多,而且沒繳美國的稅),考慮孩子教育問題,女方留在美國。再後來,男方海龜在中國搞房地產,不可避免地搞上了小三、小四、小N,現在男方提出離婚,但由於錢談不攏,女方不同意。這不可避免要上庭。現在男方還是香港永久居民,美國綠卡已經廢掉了。
請問:這種情況,中國大陸法庭能判離婚嗎?雙方可以在哪上庭?香港還是美國?
女現在想回中國或香港去找男方,但男方不給女方寫證明,女方不能給未成年子女辦護照,有不可能把小孩單獨留下。請問有沒有什麽辦法?讓小孩與母親一起回國?
還有:香港和國內的法庭會在女方缺席的情況下,判離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