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女,40多歲,三個孩子,夫妻感情破裂與老公分居。現在帶孩子們在離原居住地開車十多個小時的外州工作生活。老公仍然居住原地。現在老公在當地提出離婚。理由是他已經另外有了女朋友還一個孩子。需要結婚。但是不願意付撫養費。說自己很窮。2014年報稅收入隻有1萬6美元。
朋友一個月工資拿到手1600.房租1200/月。目前老公每個月付1200撫養費。如果老公真的停付撫養費,朋友生活馬上陷入困境。
這裏矛盾的是2014年她老公每個月往朋友的賬戶存現金1200元。這個金額他沒有在報稅裏申報。
朋友知道她老公收入都是現金。可以瞞報。所以對法院要求雙方出示收入情況證明。但是法院目前隻要求了老公的2014年的報稅情況。對朋友沒有什麽幫助。這幾天要馬上答複法院。朋友每個月收入光光,沒有財力請律師。沒有在法院的當地,也沒有請免費的律師。否則需要開車十多個小時到那裏。孩子都上學。朋友也上班。過去沒有可能。
請問朋友是否有權利要求她老公進一步出示信用卡記錄,房租水電等費用證明?如果可以這樣,或許就可以說明她老公的花費遠遠超過收入,申報不實?或者還可以有什麽辦法查到她老公的收入?
請各位大俠幫忙出個主意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