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個新聞,涉及到 bidding act violation 的一個 lawsuit. 覺得挺有意思的。有興趣的可以討論一下。如果不合法壇主題,版主可以刪掉。
大學的橄欖球場要裝修擴大, 雇用 general contractor 簡稱 G給工程招標。其中有兩個競標的 F 和 W。 F 是總工程的 lowest bidder, W 是 second lowest. 但是在開標後, G 告知 F , 他們打算把其中部分工程從目前工程拿掉, 而成為另外一個 bid package 的一部分。有趣的是,這部分一拿掉, W就成了 lowest bidder. F 當然不幹了,當即指出, 你們把部分工程移出預先訂好的bid package, 這違反了 competitive bidding act. 可以想象談話一定不愉快。隨後G 就向學校推薦雇用W, 並且是原來bid 的全部工程, 包括說要拿出去的那部分。 理由是 W雖然不是lowest bidder, 但和F 就差了一點點, 不到總額的 1%. 另外因為 w 造過 6 個 球場, 而 F 卻沒有一個造球場的經驗。然後學校就宣布W因為有造球場經驗而中標。 F 當然一肚子火, 現在把學校和 G 告了。一是控告當初招標時並未提到要求有造球場經驗。 二是 W沒提供 contractors qualification statement, 按照 bid 的規定, 憑這一條W 就該出局。三是F 是lowest bidder, 又有 qualify, 滿足各項要求。G 改變工程 scope的所作所為, 就是因為favor W, bold faced favoritism是違反法律的。四是F裝修過機場,軍營,學校,這些和裝球場沒啥區別。學校因為w的球場經驗就選擇了 W, the law does not allow a public body to choose who they deemed to be better. 總而言之, 就是控告學校和 G違反了 competitive bidding act。這樣不公平, 大家如果都選 favored contractor, 別人就不浪費時間和精力 bid 了。
這個bid 之所以複雜,可能和學校是 public sector 有關。不清楚相關的法規, 但是覺得學校應該有權利選擇最合適的啊, 一定要選最低標嗎?想想自家找人裝修房子,是完全可以自己選擇的, 喜歡誰就選誰。拭目以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