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請看十八條(三)款。樓主的情況應算贈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即使算贈與,對方也可以告一把,樓主拿自己二婚的老媽做房主,不是很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