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回旋餘地,不過樓主這麽做確實不明智

來源: 2015-10-20 06:58:3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請看十八條(三)款。樓主的情況應算贈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即使算贈與,對方也可以告一把,樓主拿自己二婚的老媽做房主,不是很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