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N年前,樓主花錢,買來房子放在他媽的名下,這就是贈與。這個贈與,在中國婚姻法下,是符合十八條第三款的贈與給夫妻一方,所以不算婚姻財產。
第二,現在,正因為此房是樓主媽的個人財產,而不是樓主媽和繼父的婚姻財產,樓主媽才可以寫遺囑把這個房子的100%留給樓主。
樓主可以拿著這個遺囑去美國probate court去驗證過戶,如果樓主的繼父不出來,大家無事。
如果樓主的繼父這時出現在法庭上,說這個房子有他一半,樓主媽不能100%留給樓主,樓主就可以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這個房子是100%我媽的個人財產“。 具體法庭會不會這麽認定,天知道,99%可能認定,但是也有1%或者0.5%的危險不那麽認定,這就是risk.
您想的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