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所說,他當然可以說幹了1個月, 幹了200 小時,法官也得相信?
同一個工程還不是一個蘋果,那怎麽才能 “蘋果比蘋果”。 必須同一個人幹同一件事? 那比的必要都不存在了。
所有跟帖:
• 是,所以這種比較是假設,隻能作為你選擇工程隊的依據,但不是法庭告別人偷懶的有力證據 -慧惠- ♀ (198 bytes) () 05/22/2015 postreply 10:27:59
• 我想看老貓怎麽說。我懂你的意思,但我在法坦這麽多日子,有時候覺得法律很無能。 -慧惠- ♀ (0 bytes) () 05/22/2015 postreply 10:44:30
• 這就是老貓為什麼要求樓主提供實際工作的天數與時間.... -單身老貓- ♂ (1528 bytes) () 05/22/2015 postreply 11:37:51
• 謝謝老貓。我是看你問時間,以為可以找到某個突破口駁回對方的50小時 -慧惠- ♀ (417 bytes) () 05/22/2015 postreply 12: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