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工程還不是一個蘋果,那怎麽才能 “蘋果比蘋果”。 必須同一個人幹同一件事? 那比的必要都不存在了。

來源: 2015-05-22 10:19:31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按你所說,他當然可以說幹了1個月, 幹了200 小時,法官也得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