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過,律師沒法確定訴訟方案,因為他需要知道具體情況。有些事情,你可能不願意說,或者本來就沒有在意。我在和他對話的時候,也無法真正從邏輯上麵解通,對不起幫不了你很多。
大體上,我自己能明白的辦法有,你堅持說寫過欠條給父親(說明是父親用錢買的),日期寫幾年前,提前幾年的字跡司法不可能鑒定。你可以說老公知道買房借錢一說,就算老公不承認,法庭一對一的證詞沒什麽用處。國內房子可以現金交易,付款要說成用現金直接支付並且分幾次支付的,所以銀行查不到流水賬。還有房子雖然是你的,但房貸沒有還清,老公分房的同時,需要分擔債務。。。
需要你父親配合的辦法,我就不說了,感覺對你更加困難。
我還是不明白,中國的房子,美國律師又怎麽可能查到是你的名下?你就說那是父親的,會怎麽樣呢?如果他也是嘴上說的,和你嘴上說說,有什麽區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