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性的角度,這是對的,然而法律的問題,這是一個雙方同意的合約....

依據原來的合約樓主不可能同時 Keep 狗並且獲得全額或是大部份購買的款項,因為如果這個要求成立這代表了樓主獲得一隻免費的狗,這不符合合約法中公平執行的原則,同時對於飼主,小狗有基因上的缺憾這是一種不可預料的情況,這是為什麼會有這個購買合約的原因,所以本來處理的方式應該是雙方協調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然而很顯然樓主是希望獲得退款同時保留犬隻,這種完全隻考慮自身利益的協商方式當然造成協商破局

現在如果這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唯一可以用來憑證的是雙方原來簽署的合約,所以處理這個案件企法官可以建議雙方進行仲裁,看看是否可以協助雙方找到一個兩方都可接受的處理方式,如果協商不成,最壞的情況就是依據原本的合約判決雙方依約進行,所以您所謂的"法官沒理由認可讓狗死而不給你",很良心的說如果單從法律上來說,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斷,然而如果這個案件是在小額庭,因為雙方原則上是接受法官獨立的經過"自由心證"程序所做的判決,有可能(請特別注意老貓隻是說這是有可能,不是一定如此)法官會在考量雙方的意見之後做出比較和緩的判決,也就是說給予樓主狗隻與部份的賠償,然而這個部份如果樓主想爭取最大利益,那麼現在已經花費在狗兒身上的醫療費用或者是相當好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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