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主要的問題是樓主沒有依據公司的規定來處理銷售..
(A)首先承清一點,大部份企百貨業者容許客戶分期付款,日後取貨,這有一個專業的術語 "layaway",
原則上這種先分期付款後取貨有一點如同期貨,客戶原則上選擇的付款價格有可能是最便宜的,但也有可能比日後折扣期間高,
然而這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同時一般"梅西百貨"或是"沃爾碼"有專櫃,專人處理. (許多網友所提的就是這種情況)
(B)樓主所做的其實是一種在行規中稱為"creative sales",原則上樓主的操作方式是
(I)依據原價先賣出貨品,所以在銷售紀錄中樓主是以正常價格售出貨品. (如果樓主是經由抽取銷售價格來抽成,這更是問題所在)
(II)鼓勵客戶退貨,然而不在正式電子銷售記錄中登錄退貨而是改用交換禮卷的方式來退還貨款 (所以公司的紀錄中仍然是一筆銷售紀錄,但是
在存貨的紀錄中有一個退件)
(III)樓主保留客戶的禮卡,因此客戶必須日後來此取得貨物,同時樓主保留貨品沒有退回給廠商,所以在帳麵上樓主企銷售業績仍然存在
(IV)等商品採取折扣來促銷時讓顧客回來取貨,以禮卡付款,餘額則另外推銷其他商品,(所以樓主除了原本的銷售業績之外還有多餘的業績)
(V)然而在公司核實銷售金額時應該會發現有短少的情況
對於公司是(商品數額 A) X (正常銷售金額) + (商品數額 B) X (折扣銷售金額)
但是實際的收入上是 (商品數額 A + 商品數額 B) X (折扣銷售金額)(這兩者之間有差異)
(VI)過去老貓在零售業打工時,老貓工作的公司是容許每月帳務銷售金額與實際收入之間不能超過 5% 的誤差,同時如果連續一季有誤差,
就要查帳 (公司一般會派另外分店經理帶人來查帳).
所以這就是樓主故事的開始
公司應該是例行結帳時發現銷售金額與電腦資料中有差異同時盤整貨物實際數目與電子帳麵上不符,加上樓主的收銀機中有已經 "activate"的 Gift card 但是沒有銷售 GC 的
紀錄,因此第一時間是懷疑樓主監守自盜,這是問題的開始....
等到樓主自己承認使用這種"自創的"銷售方式,負責調查的主管才明白樓主所為... 對於公司,樓主的行為確實造成公司一定的損失,
這是為什麼樓主被要求離職的原因....
(樓主之所以午休時仍然加班,一種可能是有些零售店為防止員工監守自盜所以採用一班兩人製,互相監督,然而樓主提早回來,其他員工不見
得知道她在做什麼....,同時客戶利用午休時間來取貨.退貨,無人製約)
因此樓主的故事到了這裡,下麵要說啥,各位朋友自己去想像...(請記住,公司並沒有用監守自盜的原因開除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