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假設,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當時法官要求我加之後,那家具店老板的臉樂開了花了。對方律師不會是為我著想吧,他催我加催得要死。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如果你找不到你的被告,你不能把你的起訴書送達給你的被告,你連開庭都沒有。怎麽到這裏都變了?那家具店老板聽法官要我加,高興的馬上就恨不得跟律師擁抱了。我當時就明白了,那個人我找不到。另外,家具店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那個人就是給我送貨的。我傻了巴幾的就加了,就算我找到了,起訴書送到了,人家來了,錯人了。不還得重新來麽。這家具店就是想給拖黃了。真不明白,怎麽會是這樣呢?沒有證據,他說讓我告誰去,我就去告?我怎麽覺得,這法律界人士都思維不同啊。還是搞不懂。
不是我假設,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當時法官要求我加之後,那家具店老板的臉樂開了花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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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向法官抱怨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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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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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聽點了正經的了。我現在要引用的是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02。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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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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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不要再跟她的貼了,她來這裏不是來尋求谘詢的,
-水中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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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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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一頭獵狗,看見狐狸就停不下來,也是缺點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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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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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您嘴巴差,但是我還是很感謝您的參與的。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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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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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還滿感謝你的建議的。但是現在我不明白,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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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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撈月同學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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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6: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