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假設,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當時法官要求我加之後,那家具店老板的臉樂開了花了。

來源: 2014-07-09 14:58:0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不是我假設,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當時法官要求我加之後,那家具店老板的臉樂開了花了。對方律師不會是為我著想吧,他催我加催得要死。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如果你找不到你的被告,你不能把你的起訴書送達給你的被告,你連開庭都沒有。怎麽到這裏都變了?那家具店老板聽法官要我加,高興的馬上就恨不得跟律師擁抱了。我當時就明白了,那個人我找不到。另外,家具店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那個人就是給我送貨的。我傻了巴幾的就加了,就算我找到了,起訴書送到了,人家來了,錯人了。不還得重新來麽。這家具店就是想給拖黃了。真不明白,怎麽會是這樣呢?沒有證據,他說讓我告誰去,我就去告?我怎麽覺得,這法律界人士都思維不同啊。還是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