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怪我解釋不清楚吧
我是說我不在美國,是幾年前打官司的時候隻是修改了child support. 關於探視權則需要另打官司,所以我嫌麻煩不打了。
這次是因為我通過朋友知道了孩子去了很好的大學,也收到獎學金。
開始那幾年和孩子好好的。因為那個官司對方公開在法庭上作假,我舉證後對方就掐斷孩子的一切聯係。
事實上,這種民事小案子,法院根本就不管作假的。當時法官說對方因為作假的動機為了孩子,所以不追究她的責任。另外,她作假是需要我來舉證,所以很難取證的。
正是因為知道麻煩和過程的艱難,所以我最近幾年在金錢上吃虧不少。但這次,我想谘詢下降低child support的可能性,然後再考慮是否去法院更改判決書?
回複:你前後說話有矛盾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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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of Life is Showing Up” as said by Woody Allen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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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4 postreply
17: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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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爹當的。 怕官司麻煩10幾年不見孩子也肯的。
-如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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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4 postreply
18: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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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連搖頭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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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4 postreply
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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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金錢上的吃虧’忘了吧
-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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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4 postreply
1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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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單親媽媽,早嫁美國人了。
-Ma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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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14 postreply
22: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