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連搖頭

來源: lexm5 2014-07-02 19:03:2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37 bytes)
樓主語錄:"我是說我不在美國,是幾年前打官司的時候隻是修改了child support. 關於探視權則需要另打官司,所以我嫌麻煩不打了。"

不怕打撫養費的官司,而是嫌探視權的官司“麻煩”,有這樣的優先順序的嗎?看孩子重要還是修改child support重要?不管你的思維是中國式還是美國式,都說不過去。以往的行為在下一次出庭中都會被人翻出來,樓主的karma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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