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決定程序和決定是很難的。 你要提供證據,這一項就很難。還有appeal 的程序很長,雙方心理上的壓力都很大,但是學區沒有什麽在你手裏,可你的孩子在人家手裏。還要有律師,要考慮值不值得。這樣的事在當地出名了,很多時,人們簡單地認為尋求公平的人是trouble maker,對你另眼看待, 由此產生的壓力使得贏了和沒贏官司的都最終不得不搬離當地。美國人很奇怪,既使用法律保護自己,又歧視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他人。 同情你!
原來的標準是什麽?現在的又是什麽? 很多情況下想證明arbitrarial 和 capricious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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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為什麽猶豫的原因。謝謝你的指點。
-風輕雲淡水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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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014 postreply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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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就算按照你這幾個句子,隻是說明了必要條件。
-路是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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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014 postreply
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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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說最低條件,並不是保障進去的充分條件。
-路是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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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014 postreply
1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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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麽理解的。
-稻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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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014 postreply
15: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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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看到你貼的。沒有什麽可陳情的餘地。
-路是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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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014 postreply
15: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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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我就從配合的角度去做吧。
-風輕雲淡水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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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014 postreply
16: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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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同意你的觀點,就憑這幾句話,看不出人家為什麽非要錄取她兒子。
-nj_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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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2014 postreply
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