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標準是什麽?現在的又是什麽? 很多情況下想證明arbitrarial 和 capricious
的決定程序和決定是很難的。 你要提供證據,這一項就很難。還有appeal 的程序很長,雙方心理上的壓力都很大,但是學區沒有什麽在你手裏,可你的孩子在人家手裏。還要有律師,要考慮值不值得。這樣的事在當地出名了,很多時,人們簡單地認為尋求公平的人是trouble maker,對你另眼看待, 由此產生的壓力使得贏了和沒贏官司的都最終不得不搬離當地。美國人很奇怪,既使用法律保護自己,又歧視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他人。 同情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