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年買自住房,房裏有tenant, 3月份, tenant自己買了房, 搬出,4月底我們close。後來,這個tenant 和 seller 關於退多少depoist 達不成協議,這個tenant 非常有時間研究,把seller 和 我們(buyer) 都告上法庭。 我連他都沒見過。6月份的晚上,突然接到他的電話,說把我們告了。當時,真覺得是大千世界,無其不有。不能為了兩個錢,把八竿子打不著的人都告上。
為這事,跑了好幾次法庭, 最後以我們跟這個事無關告終。
前兩天,接到DRE(加州管理license 的部門), 說是tenant 把這事捅到DRE, 告realtor 沒有disclouse 他要告我們, DRE 要掉消realtor 的license, 要我們出庭做witnees, 這個tenant 真可恨, 隻是拿法律 瀉私憤而已。
我不想出庭,DRE的人說他可以order court order, 迫使我們出庭, 這都啥事呀,我要開3個小時 早9 點到。
我不想去, 有啥辦法嗎?打電話說病了?
這個tenant 還找過我轉信,幫他轉了, 連個謝謝都沒有有,什麽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