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賴painting公司沒有完工跑掉了,反而向我們要剩下的錢,為了威脅我們給錢,又在我們房子上放了lien。後來我們經打聽才知道這個lien因為申請的過程沒有給我們notice,所以是無效的。估計對方看我們還有其他損失,怕我們向他們要更多的賠償費,還怕我們去其他部門或者bbb或者網上寫review,所以要求我們同意他們的settle down的條件。(如下英文信件中的內容)
對於雙方互不告對方賠償損失,這個我們同意(我們也不想和無賴糾纏下去了)。但是,對方提到不允許我們向第三方報告他們的行徑,其實我們之前已經向一個政府部門報告了,估計政府部門動作太慢還沒有讓他們知道,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對方律師提的這方麵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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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又在今天(7月11日)發信給之前的律師催了下,之前的律師才把信轉發給我們,看來對方怕夜長夢多,怕我們到處去告他們,所以催我們趕緊同意:
其實我們在6月份已經把這家公司的行徑上報給相關政府部門了,因為他們沒有給notice,沒有完工又在我們房子上放lien,已經觸犯一些規定,政府那邊答應說要追問他們情況並且罰他們款,估計500刀。隻不過我們把資料發給政府部門後,沒有得到任何進度的匯報。所以估計這家painting公司還不知道我們已經告了他們。另外我們原本還準備在anglie's list上發review,和bbb上告他們的。
如果這兩條我們同意的話是否意味著我們不能再在任何其他地方complain他們了?我們已經complain到一個政府部門了,對於這點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那個律師提到“exchage a letter signed by both counsel pursuant to CR2A”,這個什麽意思?雙方settle down需要書麵簽署非常正式的協議麽?還是就是email互相發了,Email確認就行?
對於release lien我們應該如何要求對方呢?比如release的最後期限,release lien後給我們看已經release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