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如您所說的如果原本在購入房產時的 deed 中列入三位參與購買的人都是未婚,這代表你的兄弟同意這樣的安排 (因為所有購買的文件都需要三方的簽字,您的兄弟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安排),那麼基本上當妻子轉讓房產給另外共同產權持有人時依據原本的 deed 上記載的資料來處理在技術上並沒有太大的問題,當然您的兄弟可以用正式婚姻的資料來證明雙方購買這個房產時雙方婚姻的狀況,然而您的兄弟要如何解釋這個原本的安排,特別是如果 deed 上紀錄雙方是未婚,那麼原始購買這個房地產的 financial document 上的資料是否也是如此, 如果是,那麼您的兄弟與其他的共同產權持有人基本上就已經麵對 bank fraud 的問題,這個部份就不是開玩笑的問題了.
這也是為什麼老貓一開始就告訴您這個事不要介入,因為您沒有提供(或是您並不知道)這中間所有的問題,隨著我們的討論,您一層一層的揭開您手中的牌,這是相當危險的情況,因為所有的建議都是 base on 現有的資料,然而任何不同的資料可能會讓原本的答覆對當事人造成相當麻煩的後果.
同時在技術上妻子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院原本不能出售的命令,因為這個房屋並沒有出售給其他第三者,隻是共同產權持有人之一將手中所擁有的部份轉讓給其他共同產權持有人,(這在一般離婚案件中相當常見,夫婦一方放棄共同產權的所有權給另外一方)所以房屋本身的產權並沒有更動,在技術上先生仍然如原本的安排持有這棟房屋 1/3 的所有權,因此先生本身的利益並沒有受到影響 (除非這棟房屋的房價現在是在水線之下),因此良心說先生是否可以因此獲得妻子轉移產權的部份所得,老貓是保持相當保留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