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點和老貓的看法不同:
A簽第二個lease是因為確信了和B在QQ商談的契約"B通過QQ問她可不可以搬出去另找地方住,因為她想幫助照顧一個出車禍的朋友,讓那個女孩C搬進來。A也想幫她們,就答應了,就說好她另找地方住." 現在,B和C都不對這句話(契約)負責, A承擔了兩個lease的壓力。但是,B應該對撕毀這個契約負責,用錢來負責。這就要看有沒有有力的證據了。因為B用文字和A協商承諾由另一人接替A的lease,另一人並沒有真正出麵協商,那就是B承諾接替lease(給誰是B自己的事情),所以,B是真正的這個亂局的“罪魁禍首”(B和C之間有何承諾又撕毀和A不相關),所以,B應該負責收拾殘局(承擔經濟損失)。
另外:“B 說找的室友必須經她同意才能入住,並且她用消極態度對待A找的新室友,條件很多,諸如不能是外國人,不能是男的,等”。(1)B沒有這個權力。(2)從人情世故的角度,室友希望什麽什麽人不做室友可以兼顧。但是,鬧到法律層麵,她的每個要求都有可能涉及種族,膚色等歧視,拿不到桌麵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