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他的律師恐了你

來源: jingxi02 2012-06-29 14:57:2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61 bytes)

律師信老是用上那些什麽 “herinafter”,“peaceably”這些文書字眼老是搞到人家摸不著頭腦。如果沒有理解錯誤的話,這幾句話是這樣理解的。

第一句是說你還有60天的時間以租客的身份住在裏麵。60天後租務關係就會硬性解除不管你願意不願意。

在房東想驅趕住客時,房東就要找個合法的理由或讓房客變成不合法。合法的理由每個地方的定義都不一樣。不過要是房東用他的理由比如說“他想讓他的爸爸住所以趕你走”去驅趕到話,房客大部分都會反對。借口千奇百怪。到時變成花時花錢的訴訟最後還大可能無功而回。最有效的方法讓房客無法用法律程序去爭辯的是讓房客變成非法居住。不過要合法的讓房客變成非法居住也要跟據法律上的程序去做。不是你房東說今天我不租給你,你就是非法居住咯。法律是公平的。保護房東的利益也會保護房客的利益。讓房客變成非法居住的方法有好多種。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宣布和房客的租務關係中止。每個地方的法律為了保護房客不會突然被踢走,會立法規定房東給合理的notice時間給房客搬走。因為這些法律限製,房東就算沒有租約也無法立刻和房客中止租務關係,所以房客會收到信說你的租務關係會在多少天內終止。換言之,你在這期限內是合法租客。過了期限因為沒了租務關係,你就不再是合法居住咯。這個給房客的時間是法定房東要給房客準備搬走的時間而不是租務合約時間。

第二句比較簡單,“請在限期前卷包袱滾吧”。不用多說了。可能還有些條文說你要是有物品留下就怎樣怎樣的。

第三句的意思是說這信不代表租務關係立刻解除。你還是要付房租的直到租務關係結束。

為了防止房客以為這信就是解除租務關係而拒絕交租(不是租務關係還交什麽租?),房東要提醒房客他還是要交租的。租要交到租務關係真正結束為止(actual termination of tenancy)。租務關係結束一般有三個情形。一就是租客搬走,二就是租客停止交租,三就是租客死亡。任何其中一種情形,租務關係立刻結束。

看來你住的地方還有不錯的法律保護租客哦。現在最好的做法是找個律師看看你那裏有沒有法律規定房東要付房客搬遷費的。有的話就恭喜咯。叫他給。不給不走。要是沒有搬遷費規定的話,就讓律師寫個信。正式通知房東遷出的日期和附上剛好到遷出那天的錢。理論上從你收到信那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另外30天的通知因為現在是房東要房客60天內走(on or before the date...)。如果房客自己要走可能就要通知房東。找個律師確定一下吧。別讓他的律師恐了你。

所有跟帖: 

房東讓步,要我付到7月底,說是30天notice -happybrook- 給 happybrook 發送悄悄話 happybrook 的博客首頁 (322 bytes) () 07/03/2012 postreply 10:01:28

好像房東的要求是有依據的 -happybrook- 給 happybrook 發送悄悄話 happybrook 的博客首頁 (1253 bytes) () 07/03/2012 postreply 14:17:17

早就應該給他們Written Notice了 -jingxi02- 給 jingxi02 發送悄悄話 (1019 bytes) () 07/05/2012 postreply 19: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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