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婚姻綠卡持有人離婚不用向移民局報告。本人沒有義務報告的事,別人去向移民局報告沒有意義。更不存在必須兩個月離境的規定。
但是,有人去向移民局報告這樁婚姻是場綠卡騙局,當然移民局會介入調查。這時,婚姻綠卡持有人需要證明當時結婚是in good faith。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移民局會給當事人機會進行辯解說明的。
如果判定不是騙局,萬事大吉。如果判定是騙局,不是簡單地兩個月內離境,而是服刑數月後,被驅逐出美國,且被列入移民局黑名單中。對她們來說,美國之路從今之後關閉了。
移民局和假結婚(包括被冤枉的真結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鬥了幾十年。具體個案,誰勝誰負,沒有人可以在雙方鬥法之前能判斷出結果。
作為旁觀者隨便說兩句樓住的個案,結婚前的交往時間,離婚的時間和10年綠卡到手時間的“巧合”,邏輯上很容易讓人懷疑。以樓主帖子裏的描述,沒有有力的證據去排除別人的懷疑,例如:“連騙婚二字怎麽寫都不知道”------文盲也可以騙婚。其實,樓主如果不是騙婚,很容易拿出鐵的證據:辦完離婚手續(或把有關手續托付律師)立刻回國,不再使用綠卡,最後放棄這張10年綠卡。相反,離婚後不回國,或回國了,但一直試圖保持這張綠卡的有效性,那就是反方的鐵證。